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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蕃法律制度

来源:中国民族百科全书 作者:李丽 2018年08月23日 阅读量:

  7~9世纪,吐蕃王朝为了强化奴隶制政权,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据记载,松赞干布时期,根据佛教“十善”制定了法律二十条和《吐蕃基础三十六法》,从行政、经济、诉讼等方面初步确立了吐蕃法律规范。其孙芒松芒赞即位后,军政大权由噶尔禄东赞域松掌握,他于655年主持纂修了法律条文。赤松德赞执政期间进一步修订法律:1将早已有之的赔命价的制度按奴隶制社会不同的社会等级明细划分出不同的命价等级;2颁布了一系列保护佛教和提高僧人社会地位的法令,如设置僧相、实行三人养僧制;3量刑方面递减刑罚,颁令废止死刑和一些残酷的肉刑。吐蕃奴隶制国家的法律制度,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不断完善,对维护吐蕃奴隶制政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法律渊源及内容

  吐蕃法律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历代赞普的诏令、吐蕃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令、盟书盟约、佛教教义,以及采邑封君制定的一些实行范围有限的地方性法律。吐蕃法律内容包括行政法律规范,如有关行政机构的分类、各级行政组织和官职的设置、官吏品级及特权;刑事法律规范对维护王权、保护奴隶主阶级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等方面都有详细规定。刑事责任实行株连原则。其刑罚体系名目繁多,手段残酷。有关民事的法律规范包括了婚姻家庭财产继承及债务等方面的内容。此外,吐蕃法律还包括有关军事、驿站方面的一系列法规。

  法律特点

  吐蕃法律明显受到《唐律》及突厥等其他民族法律的影响。它将唐朝的告身制度与奴隶主等级制相结合,使吐蕃法律公开体现法律的不平等性,不同社会等级享有不同的法律特权或规定;吐蕃法律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赞普拥有最高裁决权,反映了奴隶主君主专政政体的司法特点;肉刑滥施、刑罚残酷则反映了奴隶制专政的野蛮性特征。由于吐蕃奴隶制是从原始社会中脱胎而来,因此它也不可避免地保留着原始社会的痕迹和影响,如血族复仇、流放、平等分配猎物等。

  吐蕃法律是吐蕃奴隶制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健全完善起来的第一个较完整的法律体系,对维护吐蕃奴隶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它还为后世的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成为昔日西藏地方立法的范型。

  吐蕃基础三十六法

  松赞干布统一吐蕃后,着手建立吐蕃社会的管理体制和法律条文,合称为吐蕃基础三十六法。又称吐蕃基础三十六制,或基础六制。其主要内容如下。

  1六大法典

  包括行政组织法、度量衡法、伦常道德法、敬强护弱法、判决权势者的法律、内库家法。它规定了各行政地区的界线,吐蕃地区按军事组织划分为五大翼,各翼的军旗、马色都各有统一规定;确定了大臣等官员的礼制与权限;统一了度量衡标准,确定了“称、斗、普、掬、钱、厘、豆、卡、肘、寻”等度量衡标准法及换算方法。

  2六大政要

  施政措施。如税收制度、礼制、抚恤、安内攘外、奉行十善等。

  3六种褒奖

  奖励大臣和有功人员时,按六等十二级颁发文书和珊瑚、金银、铜铁等相应标志。

  4六种标志

  关于王权、功绩的徽徵。

  5六种称号

  针对大臣和臣民划分的褒贬称号。如“虎豹”示英雄,“狐尾”示懦夫等。

  6六种勇相

  表彰英勇作战的勇士。

  吐蕃基础三十六制反映了吐蕃社会政治、经济、社会经济结构、伦理道德及文化风貌,是研究吐蕃社会制度的重要内容。

  告身制度

  吐蕃王朝为了区别官品、职司而授予不同质地的标志。根据藏族历史文献,所谓告身,最上者为金玉两种,次为银和颇罗弥(金银相间),再次为铜与铁,均镌有文字铭款,总为六种,各分大小,共六种十二级。其形制方圆10厘米,缀于臂前,以别贵贱。告身制度是吐蕃官制的表现形式。就吐蕃官品等级而言,分九大论:贡论系统(辅佐赞普治理国家的高级议政官、立法)、囊论系统(高级行政官)和喻寒波系统(整事大臣、监察),各分大中小三级。大贡论赐大玉文字告身,中贡论及大内相赐小玉文字告身。小贡论、中内相及喻寒波掣逋(整事大相)赐大金文字告身。小内相及中噶伦赐小金文字告身。小噶伦赐颇罗弥告身。寺院经咒师、高级吏员、苯教师、王廷前侍卫、部落长乃至勇士也都在告身之列,一般平民授以刻有波纹的白色木质告身。

  

资料来源:

  《中国民族百科全书(藏族、门巴族、珞巴族卷)》,分卷主编:丹珠昂奔,世界图书出版西安有限公司,2015年1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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