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从新中国建立到1954年,是民族识别的发端阶段。
从1950年起的3年内,中央人民政府先后派往西南、西北、中南、东北和内蒙古等地的中央访问团,分赴各民族地区,初步接触了民族识别问题。其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又组织一些专家分赴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民族识别的调查研究。
在这一阶段,经过识别和归并,从400多个民族名称中,初步确认了38个少数民族的族称。其中除已公认的蒙古、回、藏、维吾尔、苗、瑶、彝、朝鲜、满等民族外,新确认的族称有:壮、布依、侗、白、哈萨克、哈尼、傣、黎、傈僳、佤、高山、东乡、纳西、拉祜、水、景颇、柯尔克孜、土、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鄂温克、保安、羌、撒拉、俄罗斯、锡伯、裕固、鄂伦春等。
第二阶段,从1954年到1964年,是民族识别的高潮阶段。
这一阶段是在前阶段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比较深入的民族识别工作,进一步展开大量、深入的民族识别调查研究。
1964年,对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登记的183个民族名称,又经过识别调查研究,新确认了15个少数民族,即土家、畲、达斡尔、仫佬、布朗、仡佬、阿昌、普米、怒、崩龙(现改为德昂)、京、独龙、赫哲、门巴、毛难(现改为毛南)等,将74种不同名称归并到53个少数民族之中,还有几十种在识别过程中自动撤销原登记的民族名称。至此,已填报的族体的识别工作得到了基本解决,还存在的有待于识别的族体已为数不多。
第三阶段,从1965年到1978年,是民族识别受到干扰的阶段。
1965年确认了珞巴族为单一的少数民族。
贵州省从1965年起,先后在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和安顺地区进行了一年多的民族成份调查研究工作,主要对“革兜”、“东家”、“木佬”、“三锹”等人们共同体进行初步的了解。
第四阶段,从1978年到1990年,是民族识别的恢复阶段。
在这个阶段中,民族识别工作的重点是在一些地区对一批人的民族成份进行恢复、更改;对一些自称为少数民族的人们共同体进行辨别归并。
1979年确认基诺族为单一的少数民族。
贵州自1981年起,再次展开了大规模的民族识别调查研究工作。将7000余人的“绕家”、4.1万人的“东家”和3.7万人的“南龙”(其中包括1万多人的“龙家”,他们自认为白族)归并于苗族;将3万余人的“睤睟”归并于毛南族;有60多万人的“穿青”,仍维持原来族属识别的意见,划归汉族。在湖南省西南部有一部分汉人,因长期与少数民族共同居住在一起,受少数民族的影响,有一些特征发生了变化,如“哇乡人”、“本地人”和“梧州瑶人”,他们要求承认为单一的少数民族。经过识别调查研究,确认他们不是少数民族,而是汉族的一部分。
1985年,有人认为新疆阿勒泰的一部分蒙古人是“图瓦人”,经过调查研究,他们不具备单一民族的条件,而是蒙古族的一部分。在此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还识别了涉及20个县市、50多个乡镇的10个少数民族,共10万人。
有些族体在划归某一少数民族之后,也出现过重新提出要求作为单一少数民族的情况,如云南的“苦聪人”和“摩梭人”。经过重新识别调查,仍维持原来的意见,“苦聪人”为拉祜族的支系,“摩梭人”为纳西族的支系。
截至1990年全国第四次人口普查止,正式确认中国有56个民族。
选自施联朱所著《民族识别工作的进程和意义》
资料来源:中国民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