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少数民族地区的学生一般上学较迟,故高小毕业生年龄较大,报考高、中等专业学校受到限制。因此,1954年全国中等学校招生中规定,中等技术学校学生的入学年龄为15足岁至25足岁,“少数民族子女入学年龄尚可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30足岁。”教育部在1955年12月《关于放宽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年龄的问题给广西省教育厅的函》中还指出:“今年在各级学校招生规定报考年龄时,对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年龄一般应比照当地规定放宽2—3岁。同时当年毕业生报考时不受年龄大小之限制。”为了适当照顾少数民族学生的文化水平,《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规定:“对投考高等学校与一般中学的学生应适当规定一个入学成绩标准。入学后,又应给予适当补习条件。”当年高等学校招考新生就明确规定:兄弟民族学生考试成绩虽差,得从宽录取。这项规定延用了三年,在1953年至1961年改为“同等成绩,优先录取,”
招生中的民族政策进一步具体化:一是民族语文授课专业单独招生考试。1957年全国高等学校招考新生中规定,用少数民族语文教学的高等学校或班级,可以用少数民族语文单独进行招生考试。二是在录取标准上给予适当照顾。从1953年开始,高校招生实行少数民族考生在与一般考生“成绩相同时,予以优先录取”的政策。但这项政策规定得比较原则,执行起来弹性也较大,有时也存在忽视这一规定的情况。1962年8月,根据中央批转的《关于民族工作会议的报告》提出的恢复高校招生对少数民族学生的照顾办法的指示精神,教育部发出《关于高等学校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通知》,提出对报考统一招生的全国高等学校的少数民族学生,给予以下照顾:一、少数民族学生报考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和其他一般高等学校,仍旧恢复过去“同等成绩、优先录取”的办法,当他们的考试成绩与其他考生相同时,可以优先录取。二、少数民族学生报考本自治区所属的高等学校,可以给予更多的照顾,当他们的考试成绩达到教育部规定的一般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最低标准时,就可以优先录取。三、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教学的民族中学毕业生,报考高等学校文史类,今年仍旧和过去一样,免试古代汉语(已通知有关地区)。三是对外语标准适当放宽。由于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校缺乏外语教师,外语教学非常薄弱,因此1964的高等学校招考新生又规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等学校,可以申请免试外国语(报考外国语专业的不得免试。)
在招生录取时对少数民族学生给予适当照顾。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条件。二是在参加统一考试时,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少数民族考生可以用本民族文字答卷。
在对少数民族考生照顾方面,1978年高校招生时规定,对报考专业相关科目的考试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和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及录取分数段,可适当放宽。但实际上相关科目分数高而考分较低的考生毕竟占少数,因此恢复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后,少数民族学生因考分较低而导致录取比例一度有所下降。如高等学校少数民族在校生占学生总数的比例,1975年达到6.1%,而到了1979年下降到3.7%(当时少数民族人口占人口总数的比例为6.62%)。针对这一情况,国家民委和教育部进行调研并提出完善少数民族招生政策的意见。因此1981年高等学校招生时进一步放宽了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政策,规定对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录取分数。对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等学校举办少数民族班,可适当降低分数,招收边疆、山区、牧区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1987年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基本重申了上述规定,从此,招生中的这条民族政策就作为部门规章制定固定下来。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也制定了与以上内容相类似的政策。这项政策在1985年也延伸到研究生招生。1985年11月印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硕士生的暂行规定》中规定:对边疆、山区、牧区等少数民族考生,可适当降低录取分数。对报考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委托培养的考生,在择优录取,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按有关规定适当予以照顾。
普通高等学校在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考生降低分数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确定。有的降低5—10分,有的降低几个分数段。有的地方对少数民族学生和汉族学生分别规定适当的录取比例,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有的地方则对一些教育发展程度接近或超过汉族的少数民族,在录取分数上给予较少的照顾或不予照顾,而对于一些教育程度比较落后的少数民族,在录取分数上则给予较多的照顾。有的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给予特殊的照顾。
后来,一些少数民族杂散居地区在执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的基础上,还制定了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降低分数录取的政策。如北京市从1984年开始规定在市属高等学校、中专、中等技术学校招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降低10分录取,有类似这样规定的还有河北、河南、山东、辽宁等地。
上世纪在80年代初,还提出了按比例录取少数民族学生问题。1980年国务院批准印发的《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规定:高考招生,应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择优录取和规定比例适当照顾相结合的办法,在各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学生的录取的比例应力争不低于少数民族人口比例”。1981年印发的《云南民族工作汇报会纪要》还提出,“按照当地民族构成,划分适当比例,根据实际表现,择优录取各少数民族学生入学。”但改变少数民族教育的落后状况不能急于求成。1981年教育部、国家民委又发出《关于高等学校招生是否按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录取少数民族学生问题的复函》,指出因各地经济、文化水平不一致,不能要求今年高等学校招生就要一律按少数民族的人口比例来录取少数民族学生。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特殊措施,“逐步做到高等学校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人数,不低于少数民族人口的比例。”近几年,有的省区根据当地各民族的实际情况,对高、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时录取少数民族学生的比例做了新的规定,有的规定发展程度较高的民族可以略高于少数民族所占人口的比例,有的规定要接近少数民族人口所占的比例,有的规定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逐步达到少数民族所占人口的比例。
招生考试可用民族语文答卷。在我国,各民族语言一律平等,从理论上说,少数民族考生在升学考试时选择用本民族语文答卷是合乎情理的。从技术上说,因为一些高等院校设立的民族语文专业招生需要考察考生的民族语文水平。另外,一些报考非民族语文授课专业的少数民族考生由于他们从小学习本民族语文,有的虽然学习过汉语汉文但并不能应用自如,让他们与汉族学生一样用汉语答卷,会影响他们正常发挥水平,因此,我国在高等专业学校招生时,允许少数民族考生用本民族语文答卷。教育部颁发的《1981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中规定,民族自治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系,由自治区命题、考试和录取,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民族中学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应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汉语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并用汉文答卷;其他各科( 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考生须用本民族文字答卷。在考汉语文的同时,由有关省、自治区决定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考试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方能录取。
参考资料:敖俊梅:《个体平等,抑或群体平等——少数民族高等教育招生政策理论探究》,《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