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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教育部关于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意见

来源: 2018年08月01日 阅读量:

民委发〔200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5〕10号)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 35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意义。民族地区经济基础比较薄弱,工业化、城市化程度比较低,教育基础设施比较落后,少数民族农村人口比较多,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困难大。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职业教育,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解决民族地区“三农”问题、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对振兴民族地区经济,推动民族地区社会进步,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积极作用。要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构建现代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根本途径,面向社会、面向市场。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大力推进民族地区职业教育体制改革与创新。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坚持多层次、多形式,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二、加大对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要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认真落实《决定》,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的资金,对中西部地区要给予倾斜,以改善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国家支持西部民族地区职业学校改善实验实训条件。

  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要确保《决定》中关于“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的规定和“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 5%提取”的规定在民族地区落到实处。

  三、在组织实施有关职业教育的专项规划和项目时,对民族地区给予政策倾斜和扶持。各地在组织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县级职教中心建设计划”和“高水平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等专项规划中,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点和需求,本着突出重点、优先安排、加强领导的原则安排确定项目,组织好、落实好专项规划在民族地区的实施,以体现国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支持。大力支持和推进以多种形式开展的民族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使职业教育成为促进民族地区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与推广、扶贫开发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力量。

  四、推动民族地区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学生助学制度,资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民族地区的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要把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资助,按国家有关高等职业院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要特别重视关心来自民族地区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五、发展民族地区远程职业教育。民族地区地处偏远,发展民族地区现代远程教育有利于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技术手段,有效整合和利用社会教育资源,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和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发展农业生产,扩大农民就业渠道,提高农民收入。

  发展民族地区远程职业教育,必须始终坚持为少数民族脱贫致富和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服务的方针,把保证教学质量放在首位,加强“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落实教学场地,解决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中存在的问题。

  六、从实际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适合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发展路子。加大民族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力度,解决少数民族就业难、工种差、收入低和保障差的问题。要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在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开展半工半读试点工作并逐步加以推广,为培养更多的少数民族技术人才服务。

  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办学模式、办学机制、办学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强化校企结合,努力扩大“订单”教育的范围,采取城乡结合、东西部联办的方式实行“1+2”, “2+1”, “1+1+1”等模式,使民族地区农村学生在当地学习一至二年后到东部或城市的对口学校和企业学习和实习一至二年,促进民族地区的学生转移到城镇和二、三产业就业,实现稳定转移。

  努力在民族地区推行“双证制”。优先安排民族地区部分农村复员退伍人员和民政救济对象到高职院校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帮助其掌握从业技能,并在资金上给予这些职业学校相应的扶持。为民族地区每个贫困家庭培训1—2名懂一门至几门实用技术的人才,加快其脱贫致富。

  七、加强对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的培养,加快“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在组织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时,加大对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进行培训的力度。依托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训基地,为西部民族地区职业院校教师提供学历培养与专业进修培训,并在名额分配上适当倾斜。支持与鼓励专业教师向民族地区尤其是贫困民族地区的职业院校流动,支持与鼓励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管理和特殊技能的人员担任职业院校的兼职教师。在民族院校开办定向师资培训班,为民族地区的职业院校培养专业教师。有计划、有组织地选派民族地区职业院校校长和教师到全国重点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或通过中外师资合作项目进行相关培训。

  八、大力开展城市对农村、东部对西部职业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加大东部发达地区职业院校与民族地区职业院校开展对口帮扶的力度,把职业教育对口支援工作与农村劳动力转移、教育扶贫、促进就业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推进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职业院校的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使东部学校多招收一些少数民族特别是人口较少民族的学生。鼓励发达地区对民族地区的学生跨地区学习减免学费。

  九、动员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发展。要加大宣传力度,吸引更多资金发展民族地区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对到民族地区举办职业院校的投资者给予政策优惠。要推动民族地区公办职业院校体制改革与创新,在整合和重组资源的基础上,开展集团化、连锁化办学。要推动公办职业学校吸纳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探索以公有制为主导、产权明晰、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学体制。要认真研究进一步推动民族地区行业企业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形式和办法。积极探索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

  十、加强领导,统筹协调,促进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发展。民族地区民族工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承担起发展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重任,要把发展职业教育纳入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要切实加强对民族地区职业教育的督查工作。

  民族地区职业院校要抓住机遇,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努力为国家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真正把民族地区职业教育办成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国家民委  教育部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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