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尔干(1858-1917),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法国社会学学派创始人。代表作:《自杀论》、《原始分类》(1903)和《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创办了《社会学年鉴》,此刊物是法国社会学家的论坛,影响极大,故以此为名。
涂尔干同意摩尔根的进化论思想,认为人类社会是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但是他不同意用人类心理一致性来解释。还认为社会不是个体的简单总和,而是他们结合的一种体系。它是一种具有自己特征的他叙显示,应当严格运用科学、实证的方法来研究。
涂尔干对社会生活所做的是一种进化论的研究,赞同斯宾塞的观点,认为原始社会到文明社会的进化特征是:群体中个人专门化分工的不断发展,导致相互依赖的合作关系。但是斯宾塞认为这种合作是个人之间为了相互利益而达成的“契约关系”。涂尔干则认为合作关系是社会规范所造成的,也就是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是社会合作的真正源泉。
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中提到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这对概念。机械团结是指传统社会中人们的结合关系是以同质为基础的机械结合关系,这种关系产生一种惩罚性质的社会规范,机械结合的基础是把个人同化为具有共同信仰和感情的整体,其团结的取得是以牺牲个性为代价的,周期性的宗教仪式同机械结合紧密联系在一起,构建在观念、习俗、规范的同质之上。有机团结是现代工业社会中,人们的结合关系式以分工为基础的有机结合关系,社会分工造成异质性和相互依赖两种后果,这种关系产生一种倾向于赔偿性质的法律,有机结合主张维护人的个性,个体部分的个性越鲜明,社会的团结和协作越牢固,因为相互依赖的程度越高。建立在社会分工、异质性的基础之上。
杜尔干强调社会是一个整体的观点,这是研究社会的基础,社会来自个体的组合,但却超越了个体,拥有独特的性质而构成一个实体;这个社会实体,不再受个人影响,反而支配的影响个人。因此他反对依据个人或心理因素来解释社会的做法,他强调指出,社会现象只能依据对社会本身的研究来解释,或者讲,社会事实只能依据其他社会事实来了解。
同时,他提出组成社会各个部分对于整体的“功能”问题,“为说明某一社会现象,仅仅提出它得以产生的原因是不够的,至少还必须说明它在确立社会秩序中的功能”。
涂尔干在《社会分工论》和《自杀论》中分别提到集体意识(一个社会中多数人所共有的信仰与情感,通过它而形成该社会生活的固定制度)和集体观念(一个社会中的语言、道德、习俗、信仰、传统意识,甚至包括神话等)。指出人有两种意识,一种是个人的富有特征的意识形态,另一种是整个社会集体共有的它不会随个体的主观意愿而改变或消失。他把后者这种不是个人直接从个人经验中取得,而是由社会强加给个人的意识成为集体意识或社会事实。
涂尔干认为社会学研究的主要对象应是社会事实,能感受体会到并能对之做客观说明,社会事实有三个特性,一是外在性,它是先于个体存在,不会随着人的主观意愿而改变或消失;二是强制性,这是社会强加给个人不得不接受的意识;三是普遍性,并不是所有社会现象都是社会事实,社会事实即那些对于个人具有外在强制性的普遍现象。包括两大类,一是比较制度化或结晶化的社会现象,如法律、道德、宗教信仰、习俗等,一类是比较不固定、尚未制度化的社会现象,如流行、舆论、时尚等。在《社会学方法论》中他还将社会事实分为“形态部分”和“生理部分”,前者指社会成员的类型和交往情况、人口分布等,后者指前述两大类。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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