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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国际政治中的民族分离问题(上)

来源:中国民族报 作者:田文林 2018年08月07日 阅读量:

2008年2月16日,人们在塞尔维亚首都贝尔格莱德举行的集会上呼喊口号。当日,1000多人在贝尔格莱德举行集会,反对科索沃独立。 资料图片

2006年6月3日晚,黑山共和国议会举行特别会议,通过投票表决,确认5月21日黑山就独立问题举行的全民公决结果,正式宣布黑山独立。黑山宣布独立,标志着一个欧洲新主权国家的诞生。图为6月3日,黑山共和国领导人在波德戈里察议会大厦前参加升国旗仪式。 资料图片

  英国历史学家霍布斯·鲍姆曾说过,若想一窥近两个世纪以降的地球历史,则非从“民族”以及衍生自“民族”的种种概念入手不可。自近现代以来,由民族问题衍生出的种种后遗症(尤其是国家分裂问题)愈演愈烈,并成为影响国际格局变动的重大因素——

  ■“一族一国”是否是国家行为体的基本模式?当前民族分离运动中,起主导作用的到底是民族因素,还是政治因素?为何在民族分离运动中“受伤”的总是原苏东国家和第三世界,而鲜有西方国家?

  ■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功独立的民族国家。任何民族都有权决定出由谁来代表和统治他们。”作为顺应历史潮流的产物,它在反抗殖民统治、赢得民族解放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

  ■在建立主权国家前,任何民族都有民族自决的权利,而一旦主权国家建立起来,国内各个族裔意义上的少数民族等于将自己的民族自决权利,让渡给层次更高的国家主权。

  问题的提出:从世界地缘政治版图的碎片化谈起

  当前国际政治中,一个规律性的现象,就是地缘政治版图的碎片化趋势。上世纪以来,国际格局经历了3次大规模分化重组,并由此引发了3轮世界性的分疆裂土和国家增生浪潮: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奥斯曼帝国、奥匈帝国、沙俄帝国和德意志帝国的解体,使中东欧出现了一系列新独立国家;同时,以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土耳其的“凯末尔主义”为代表,亚非拉地区也建立起一批现代民族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民族解放运动和非殖民化运动风起云涌,新增100多个主权国家。冷战结束和苏东阵营解体后,国际社会又骤然增加了20多个新成员。而这些大规模的国家增生浪潮,几乎都与“一族一国”诉求的运动和思潮有关,具体地说,就是以民族为独立和认同主体,以民族自决为主要理论,以独立建国为基本目标。

  不仅如此,这种因民族问题引发的国家分裂运动至今势头不减。有统计表明,全世界有5000多个少数民族希望宣布为全国性民族,有260多个非主体民族希望建立自己的国家。以“民族自决”为口号的民族分离运动更加剧烈和普遍。仅2008年,世界就发生了两起与民族分离有关的重大政治事件:第一件是科索沃举行全民公决,宣布独立,并获得欧美承认,使塞尔维亚再度被肢解;第二件是2008年8月俄罗斯出兵格鲁吉亚的阿布哈兹和南奥塞梯,并宣布这两个省级民族自治区独立建国。国家越分越小的趋势日趋明显。据统计,世界近200个国家中,人口在500万上下的有87个,250万左右的58个,50万以下的35个。而且其中90%以上是多民族国家。这种民族分离和国家增生现象如果持续下去,国际地缘政治版图将更趋碎片化,最终形成小国林立的局面,国际局势也将更加动荡。

  毫无疑问,如果说一战和二战后的民族独立运动尚有进步性可言,那么如今它日益走向自己的反面,成为国家分裂和政治动荡的祸端。由此引发一系列与民族分离相关的重要问题:“一族一国”是否是国家行为体的基本模式?当前民族分离运动中,起主导作用的到底是民族因素,还是政治因素?为何在民族分离运动中“受伤”的总是原苏东国家和第三世界,而鲜有西方国家?

  民族分离运动的理论根基存在先天局限

  “民族自决”是民族分离运动使用最频繁的口号和理论。从字面理解,所谓“民族自决”,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功独立的民族国家。任何民族都有权决定出由谁来代表和统治他们。”

  其理论源头有二:一是肇始于欧洲的族裔民族主义理论,其典型表现是18世纪美国独立运动和法国大革命。一战期间,美国总统威尔逊在“14点计划”中明确提出了“民族自决”的原则。二是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为反抗沙皇统治,赋予境内各族“民族自决权”。在1914年发表的《论民族自决权》,列宁系统阐述了“民族自决权原则”。二战后,民族自决权更是成为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因此,以“民族自决”之名进行国家分裂,是多民族国家最难应付也是理论上最感困惑的地方。毫无疑问,民族自决理论作为顺应历史潮流的产物,它对反抗殖民统治、赢得民族解放发挥了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

  然而,从历史和发展的角度看,这种“民族-国家”理论也存在先天性缺陷。从历史源头看,这种理论模式最早发源于西欧,是病态地缘政治环境下滋生出来的特定政治思潮。自3世纪罗马帝国崩溃后,欧洲就呈现出小国林立的状态,并在数个世纪以来一直如此。查理曼帝国曾在莱茵河西部和东部建立核心统治区,但随着加洛林王朝第四代继承时发生分裂,国土一分为三,使欧洲统一成为绝响。公元962年建立的“神圣罗马帝国”虽名义上统辖欧洲版图,也始终没有形成一个中央集权制的统一国家。哈布斯堡家族曾极力扩张自己的势力范围,但由于“全欧洲都担心它要变成一个世界性君主国”而纷纷起来反抗,终于酿成1618年至1648年的“三十年战争”,而战争的最终结果就是确立“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将欧洲版图分裂永久化。

  民族是国家的倒影。“没有国家,就不会出现民族主义问题。”欧洲小国林立的地缘政治版图,最终强化并形成了各自特色的不同民族,而倡导“一族一国”的民族主义思潮,正是在这种支离破碎的政治版图上长出的罂粟花。“西欧的民族国家是由中世纪迈向近代的国家形式。这个发展过程是:普世教会国家——王权国家——民族国家。”可以说,欧洲的民族、民族主义与破碎型主权国家是一个彼此互动的过程。欧洲诸侯国为反抗封建王朝和天主教会统治,而提出“一族一国”论,而率先建立“民族-国家”的荷、英、法等国发展迅速,使这种模式一时被奉为典范。但是,它在加快欧洲现代国家生成和资本主义发展的同时,更在欧洲引发了长期征战,如前文提到的“三十年战争”、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等。但战争结果除了使欧洲各国两败俱伤外,没有消除原来欧洲列强的矛盾,反而使其矛盾更加深化,最终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彻底让出世界政治的权势中心的位置。

  而在近代以后,这种带有欧洲病态基因的民族理论,却被当做万应灵药带给了东方国家。东方社会结构与西方存在很大差异。以巴尔干地区为例。基督教世界与伊斯兰世界的反复冲杀,在这里留下难以计数的形形色色的民族和宗教。民族和宗教成分要比欧洲复杂得多。在奥斯曼帝国统治时期,这里民族认同淡漠,各民族间基本相安无事。“形形色色的民族是按其宗教归属(穆斯林教、东正教、天主教、犹太教)而不是按照民族(土耳其人、阿拉伯人、库尔德人、阿尔巴尼亚人、亚美尼亚人、罗马尼亚人、希腊人和斯拉夫人)来区分的。”操着不同语言、信奉不同宗教的民族更多是划分职业的标准,而不是争取政治独立的依据。这种状况当然与西欧“民族-国家”的标准相去甚远。

  俗话说,一个人的美味是另一个人的毒药。由于西欧式的民族主义“宣称要重新改变疆界,重新分配政治权力,以满足个别民族的要求,重新提出已获解决的问题,重新继续相互之间的斗争”,因此,在民族混居地区,这种来自异域的政治思潮的输入,非但没有给东方国家带来福音,反而无端引发了巨大的仇杀、战争和地区动荡。对民族主义思想传播可能带来的危险性,多民族混居的奥匈帝国感触很深。1853年,奥地利外交部长曾警告说:“根据民族来建立新国家的主张,是所有乌托邦计划中最危险的。”“提出这样的主张就是要与历史断绝关系。将它在欧洲任何地区实行,则会动摇坚固有组织的国家秩序的基础,将颠覆和搅乱欧洲大陆。”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当“西欧特色”的民族思潮被移植到巴尔干地区时,直接导致巴尔干地区民族分离加剧和奥斯曼帝国的解体,巴尔干一跃成为“欧洲火药桶”,并在短期内引发了3次巴尔干战争,其中第3次巴尔干战争还把欧洲列强也拽进来,导致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因此,欧洲式民族主义存在着难以克服的致命缺陷。

  “民族自决权”是一种有严格条件限定的权利

  从世界范围看,当今有2000多个“民族”,民族混居现象普遍,真正单一民族国家不足20个。即使在民族主义的发祥地西欧,尽管这里的国家已经分得极为细碎,而且经济发达,但仍存在民族混居和潜在的民族分离诉求,如英国的北爱尔兰问题、西班牙的巴斯克问题、法国的科西嘉问题,等等。因此,如果真的按照民族界限一直分下去,世界将无疑更加碎片化。从现实角度看,但凡大规模的民族分离运动,都伴随着无尽的种族屠杀、人口交换、地区冲突。按照“一族一国”划分世界版图,既不现实也很危险。事实上,“小国群立”与“巴尔干化”这两个政治学专门名词,本身就是个带有贬义和污蔑的负面称呼。如果所有“多民族”国家都遵循“民族-国家理论”,以“民族自决”名义无限分裂下去,无异于打开潘多拉魔盒,将使世界永无宁日。

  事实上,“民族自决权”本质上是一种后天赋予的政治权利,像任何其他权利一样,民族自决不是无限度的,而是一种有严格条件限定的权利。在建立主权国家前,任何民族都有民族自决的权利,而一旦主权国家建立起来,国内各个族裔意义上的少数民族等于将自己的民族自决权利,让渡给层次更高的国家主权。这些国内少数民族的集体身份,也就由“族裔民族”转变成“政治民族”。这时候,他们的“少数民族”身份只具有种族和文化意义,而不具有政治和法律含义;每个成员的个体身份都是国家公民,他们享有作为国家公民的相应权利,当然也承担忠诚国家的相应义务。民族自决与主权国家的关系,正如一个人结婚前后的差异:结婚前是“未婚”身份,因而有权自由恋爱;结婚后就成了“已婚”,他(她)在享受婚姻带来好处的同时,就必须承担忠诚婚姻的义务。如果这时继续恋爱甚至结婚,就成了“婚外恋”和“重婚”,就触犯了道德乃至国家法律。正像合法地解除婚约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一样,主权国家中的某个“民族”如果想从原有国家中独立出去,其归属显然不能由某个小共同体自己说了算,而应该由国家所有公民投票决定。那些动辄以“民族自决”名义分裂国家的民族分离运动,实际是滥用根本不存在的权利。他们不是在进行“民族分离”,而是在进行国家分裂,是种族主义的体现。

  这方面,英国历史学家霍布斯鲍姆为鉴定民族主义性质提供了一个最简洁的标准:“如果民族原则是用来把散居的群体结合成一个民族,那么它是合法的;但若是用来分裂既存的国家,就会被视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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