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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政策

来源:中国民族文化资源库 编辑整理:陈彦奇 2018年09月19日 阅读量:

  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知识,熟悉马克思主义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时,少数民族干部长期和本民族的人们生活在一起,同本民族人民有着深厚的感情和天然的联系,通晓本民族语言,懂得本民族的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了解本民族的历史和现状,善于理解而且能够充分反映本民族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是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实际出发,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证。做好我国的民族工作,离不开各族干部的共同努力奋斗,特别是离不开少数民族干部发挥他们的骨干作用。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同样离不开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干部是搞好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的第一资源。

  培养民族干部的工作是党和国家干部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需要遵循“德才兼备”和“任人唯贤”的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简言之,党的民族干部政策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增加少数民族干部数量。民族干部多数是从各种群众运动中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以及民族干部学校中培养和选拔出来的人才。其中,建立民族院校和举办各种形式的短训班是党和国家培养民族干部的主要措施。现在,培训民族干部的渠道已经多样化。除了继续在各民族院校举办民族干部培训班外,已经初步建立了各级党校、团校、干部院校等培训机构,以及各类成人高校、自学等社会办学形式。

  第二,建立并完善民族干部挂职锻炼制度。从民族地区选拔优秀中青年干部到中央国家机关进行挂职锻炼,通过实际的挂职锻炼,开阔民族干部的视野,增强改革意识和全局意识,提高决策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组织中央国家机关的干部支援民族地区的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援疆、援藏和支边干部的政策措施,选派了大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士到边远地区、西部地区工作。特殊政策和优惠措施主要包括: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规定服务年限并加强管理;表彰先进;返回内地安置。

  第四,明确少数民族干部的配备和使用。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我国民族干部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参考资料: 中央民族干部学院.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M].北京:民族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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